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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交集团第三有限公司公交车车身广告三年经营权项目拍卖公告

来源:市公交集团 日期:2024-07-08 10:28

                                    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第三有限公司公交车车身广告三年经营权项目拍卖公告
 

一、出租标的基本情况:(详见清单)
1、此次竞租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租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2、因车辆均在上虞无法驶出该区域,承租方在成交后需具备在上虞地区的车身广告制作场地。
3、本次车身广告经营权涉及公交车范围仅指上虞区域运营的车辆,不含跨区域或其他区域运营的车辆。
4、广告投放等相关要求详见《租赁合同样稿》。
二、公告期限及其他事项:
1、公告挂牌期:挂牌日期2024年7月5日,挂牌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因技术、网络等原因,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显示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提早汇入资金。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三、交易条件:
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的20%。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5、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6、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7、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人承租,需原承租人腾退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竞得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6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如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8、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9、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0.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不存在《市管企业禁止与领导人员亲属近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暂行办法》(绍市国资党委〔2019〕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禁止交易的情形。如存在禁止交易情形的,出租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本次交易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终止交易等。(绍兴国有企业适用).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2024年7月5日